解析:
当用人单位并未将劳动合同上交给劳动者时,则实属违法之举;
然而,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而该单位仍未向其员工提交这份合同的话,只要在此过程中尚未对员工带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往往也就无需对此提出补偿请求了。
然而,若不幸单位决定解除与某位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这就涉及到根据解雇原因的不同差异来选择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在离职的处理方式上面,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各有差异,因此相应的补偿计划亦会有所差别。
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是无理由地辞退员工,那么就应该向他们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质补偿金;若是因为合同期满的缘故才解雇员工的话,则用人单位只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性质补偿即可;
至于因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而导致的解雇情况,同样需向员工支付同等数额的经济性质补偿。
假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纪律的行为,那么显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这样的解雇行为作出必要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此承担经济性的补偿责任。
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法获得人力资源市场上常见的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