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不涉及刑事犯罪范畴时,有关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将受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严厉程度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产生差异,通常情况下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涉嫌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且还需缴纳五百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2.如果赌博涉及到了以获取利润为唯一动机,且经常性进行这种行为,甚至将之视为事业,那么将面临着较长时间的牢狱生活,最轻的惩罚也是拘留,并处以行政罚金,惩罚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况非常恶劣的,可能会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行政罚金。
3.如果某人以开设赌场为主要业务,视为谋生手段,那么他将会面对更长时间的牢狱生涯,以及更高额度的行政罚金。
最高情节可能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予以行政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