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法条规定,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所能达到的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住宿场所及基本生活用品。
关于此种情况下的最低生活费给付标准,即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事项履行法律文书赋予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就拥有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属于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所有财产的权力。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有意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生存所需的物品以及应负担的生活费用,具体的数额仍需参照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