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若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照相关法规及程序,提前三十日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进行提交。
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生员工未经辞职便悄然离去,且并无任何具体说明的现象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措施。
例如,若员工只是在消失数日后重返工作岗位,此时可将此情况视作旷工行为处理;若是员工连续多日未到岗,即使经过多次通知之后仍然未能返回或是无法获取联系,并且已经超出规定的旷工时间范围,那么用人单位便可依据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此类情况作出恰当合法的处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解除劳资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员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动离职,这种做法无疑将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因员工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直接损失的情况,劳动者应对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赔付的内容可能包括:
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该员工时所付出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培养该员工所投入的培训费用,若双方在合同内另有所约定的,可遵照约定执行;
3)对生产、经营以及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依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补偿款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