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相互排斥或矛盾关系。一般而言,生育津贴主要是指女性员工在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期间,由国家财政部门提供的一种生活补贴资金。而产假工资则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正在休产假的员工支付的薪酬。这两种补贴资金的发放机制以及负责发放的主体均有所区别:生育津贴通常是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将其转交给生育职工;
然而,产假工资则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用人单位已经加入了生育保险体系并满足了相关缴费年限(例如一年)的条件后,才能够享受到生育津贴的待遇。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参与生育保险或者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那么他们仍然需要承担起向员工发放产假工资的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