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贵公司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那么劳动者将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以聘用单位未能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以及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办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这一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此作为合法的解约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反之,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还不到六个月,则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但是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