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所需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由出售方承担。
然而,双方亦可通过协商决定谁来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需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会根据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当登记事项被正式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时,即视为完成了登记过程。在完成登记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法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