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租凭契约中,违约方并不必然持有解除该项合约的权利。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唯有在以下情况下,违约方才有可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此份合同:即合同在法律层面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是债务的标的物不适宜进行强制性的履行,或者履行所需的成本过于高昂;亦或是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并未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