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已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鉴时间上是无任何限制的;而对于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若超出了法定时限(即一年)且未出现延长情形的话,则将无法进行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确切时间,只提及在经过合理治疗后,伤者的病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迹象的,应及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乃前提条件是先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因此,对于已经通过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来说,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反之,如果尚未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如未出现法定的延期情形,则无法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