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使用期限届满时,顾客可享有自动续约权。关于住宅用地所附属土地之使用权限,法律规定为70年。待此期限届满之时,客户可依据当时市场地价状况缴纳土地出让金,重新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土地使用权。
至于不动产之所有权,其永久性毋庸置疑,并不存在到期之问题。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