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事故赔偿中,通常并未涵盖折旧费用。不论是否涉及到交通意外事件,一旦购入车辆,便无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折旧费用。因此,车辆折旧费实为车辆自然磨损所导致的损失,并非因交通事故而直接引发,1、若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涉事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对方有权向您索取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用。
2、若对方车辆属于运营性质,且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停运,那么对方有权利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在此种情形下,您可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