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若已超过三年,即丧失了申请资格。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的十五天内,为其提供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文件,同时将劳动者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及时上报至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