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你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对于后续参保,亦不会产生罚款性质的滞纳费用,因此对于未来的福利保障并无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在失业金领取完毕之后,作为本国居民,你有权选择将其转移至个人缴费模式,或者在寻得新的就业机会后,将其转入新单位进行缴费管理。若个人经济状况无法承担缴费责任,或者未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进行接续缴费,那么你可以选择暂时将其封存在账户中,直至具备相应的缴费能力为止。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