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您与父母未曾共同登记于同一户口薄之上,当有需要证明亲属关系时,仅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出生证明原件以及父母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至当地公证机构进行亲属公证书的申请办理即可。目前阶段,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已不再为公民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针对父母与子女同属一户口薄的情形,公民可直接提交户口薄原件以证明亲属关系;而对于父母与子女分属不同户口薄的情况,由于户籍管理部门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到亲属关系信息,故有权拒绝开具户籍证明。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公民只能携带父母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薄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出生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