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正式立案之前,绝对无法实施传唤。因为,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立案在先、侦查在后的原则,这两个环节的顺序不容轻易颠倒。而传唤作为刑事侦查阶段的一种必要手段,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因此,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