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接到伪造货币者,不应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流通和使用,应当立即将其送至所在地区的银行或者公安部门上缴,收取伪造货币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假币收缴证明书》。对于已经收取的伪造货币,禁止再次交付给原持有人。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各项业务过程当中,如发现有伪造货币存在,应有两位以上的高级业务人员在场正式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