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眼睛受伤所导致的伤残程度的评价标准,涵盖了从第一级到第十级不等的多个级别,其中第一级伤残的状况最为严重,而第十级伤残则相对较轻。
根据每种不同级别的伤残情况,会有相应的鉴定标准与赔偿政策加以规范和保障。在一级伤残中,其鉴定准则主要是双眼完全失去光明或者仅仅存在微弱的光感知能力,同时对于光线的准确定位也无法做到;而在二级伤残中,一只眼睛可能已经丧失光明或者只有微弱的光感知能力,而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者视野范围小于等于8%;
至于三级伤残,同样是一只眼睛可能已经丧失光明或者只有微弱的光感知能力,而另一只眼睛的矫正视力低于0.05,或者视野范围小于等于16%。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