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欲实现公司解散与清算的目的,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操作:
首先,股东可自主启动解散程序。具体而言,股东需发起召开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获得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大多数股东的支持与赞同,进而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将自动设立清算小组,负责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以及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分配,特别注意的是,剩余资产应按照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股东也可选择向法院提出解散诉讼。解散公司诉讼,即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若继续维持公司运营将会给股东带来重大损失,且经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该问题时,向法院提起的旨在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