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受让人为获取该不动产或动产而付出行动时,必须保持一种纯真的、无任何恶意的心态;
(2)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必须被视为合理且公正的;
(3)转让出去的不动产或动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比如那些需要注册记录的应已完成注册,而那些无需注册的则须完成实际交付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