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处理公民、企业间以及个人与企业间的三角债项问题时,当具备了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先决条件下,债权人可选择运用此种权利以协助自己有效夺回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过程中遇到了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困境,此时无需过于焦虑不安,而是应当主动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债务人是否持有尚处于有效期内且未被积极主张的债权。倘若确实存在此类债权并满足代位权行使的相关规定,那么债权人便有权替代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