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合理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负债并不应由股东来承担。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所述,公司应该具备独特的法人人格,并且必须用其所有的资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如果公司无法清偿这些债务,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仅需以他们已经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只需以他们已经认购的股份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