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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赠与合同的特点具体内容是什么?

帮助10人 1.7k浏览 匿名 2018-05-31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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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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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3)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全文
    6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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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与买卖、互易等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对于赠与人而言,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家在一定情形下也能够成为赠与人,不过,自然人作为赠与人时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成为赠与人。就赠与合同的标的物而言,赠与物并不仅限于有体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无体物以及将来物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这就是说,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赠与合同不但是单务合同,而且是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所确立的制度即为附义务赠与。虽然在此种赠与中,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负担,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对此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虽然《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因此,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到底是何种性质的合同未臻明确。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最终的合同法文本,即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在现代社会,民事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但世界上诸多国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护赠与人的立场,例外的将赠与规定为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条为我国立法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也确认了合同的不要式性,而《合同法》第十一章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形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一般而言,除赠与人与受赠人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约定外,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过,我们认为,当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应当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时,赠与合同显然应为要式合同;此外,当赠与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赠与合同仍为要式合同。
    上面是赠与合同的特点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全文
    10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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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可归纳为几点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 伏性。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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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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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种法律制度针对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乃是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之人的不当行为,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的是已然触犯刑法条文并构成犯罪之行为;
其次,二者作出处罚裁决的依据有所差异。
刑事处罚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的规定;
另外,实施处罚裁决的执法机构亦各自归属不同;
还有,二者所能适用的罚则类型亦存在明显区别。
刑事处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别,其中涵盖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
而行政处罚则主要包括警告、罚款等几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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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 伏性。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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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权和任意解除权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定解除权:
该种合同的法定解除机制,是针对已经依据法律规定达成并生效的合同,在其实际履行期间如若遇到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假如持续履行此合同将会给其中某一方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或者无法承受的巨大损失,此时便赋予这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将丧失法律效力,从而使得合同的有效期止于未来,或者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无需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即可主张解约的权利。
任意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条件的合同解除,这种方式并不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而是完全根据一方当事人自身的意愿来单方面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当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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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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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之间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性质存在差异,即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约定性质的权利,而留置权则属于法定性质的权利;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可据此行使抵押权及质押权,然而,对于留置权的实现,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所持有的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此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物,以此作为债权履行的保障措施。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处置该财产,并从处分所得的价值中优先获得清偿。
质押权,则是指为确保债权得以履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或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标的物,并从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获得清偿。
提供质押物的一方被称为质押人,而债权人则被称为质押权人。
此外,质押权与抵押权之间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标的物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则包括动产及权利等多种类型;
其次,在本质方面,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但质押权则要求质押权人实际控制标的物。
最后,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价款,从而优先获得清偿的物权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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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4个特点分别是什么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 伏性。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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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母公司实质性的操控和掌控的。
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各类重要决策有着实质性的发起能力,有权直接影响和干预子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以及董事的任命程序。
(2)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联系纽带主要赖于他们对彼此股权份额的持有或是双方之间所签署的控制协议来维系。
通常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较多的股东在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中会占据更为显著的主导地位。
因此,当一家公司所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0%时,便可实现对该公司的实质性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因此,只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便能获得相应的控制权。
除了通过控制股份来实现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外,还可以通过签订特定的契约或者协议,使得一家公司得以对另一家公司进行控制。
(3)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尽管子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母公司的限制和管理,有些时候甚至被视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以自身的名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备自己的公司章程,设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和使用的财产均归属于子公司所有,同时,子公司还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子公司和母公司各自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两者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义务。
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母公司仅需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申请,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及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才能正式开始运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董事会2/3决议事项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本公司之董事会第XXX次决议,本董事会在承继其职责的同时须对股东会全权负责,具体行使以下各项权力:
首先,筹备股东大会,并在会中汇报近期公司运营情况及发展规划;
其次,坚决贯彻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决策,确保公司运营方向与股东期望保持一致;
再次,制定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和投资策略,以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此外,还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
同时,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保障股东权益;
另外,制定公司增资减股或发行债券等重大决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
最后,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除此之外,董事会还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待遇,并根据总经理的推荐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准则;
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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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有哪些具体类型
环境污染包括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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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他们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律师回复] 解析:
“4050”人群是指女性年龄大于等于40周岁、男性年龄大于等于50周岁的、正处於劳动年龄阶段的一类劳动者,他们都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然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就业条件较差、技能较为单一等),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相对较弱,求职难度较大。
这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曾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他们为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就业问题也日益凸显,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人员被视为再就业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个群体,
因此,国家针对他们实施了更为优惠的政策,给予了特别的扶持与帮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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