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他们公司贴了别人公司的商标,进行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反不正当竞争法怎么处罚

5.4w浏览 匿名 2018-07-03 黑龙江黑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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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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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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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全境范围内所产生之劳动争议均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约束与审理管辖。
在下述情况中,劳动争议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1)劳动合同由异地公司或企业驻扎地签署;
(2)已生效的劳动合同被异议人擅自变更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履行地点。
2.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晰,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换言之,无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皆具有司法管辖权。
3.若当事人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且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首先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将作为原告,而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一并作出裁决。
若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试用期薪资一定是按正式薪资的80%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试用期内的薪资待遇通常为正式录用后的标准薪酬的80%。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是指在雇主决定是否正式录用新的员工时,基于其思想品德表现、劳动态度状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水平等因素所进行的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段。
同时,假期的设定也会因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但不到1年的人员,试用期长度不得超过1个月;
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至3年之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至于3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之间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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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是什么?
在很早就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通俗来讲就是违反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及道德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就是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避免这样的行为出现,建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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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检察院纠正违法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框架内,他们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并促使法院进行纠正与改进。
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以判决、裁定的形式依法进行改判、撤销或变更。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其所监管的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若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他们拥有向同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利。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权责,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无论其级别高低,都有权发起抗诉。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经查证确有错误,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经查证确有错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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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允许非正常员工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务派遣实践的主要缺陷包括:
首先,由于派遣制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剥削的弱势地位;
其次,派遣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他们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较为狭窄;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派遣员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派遣员工在企业内部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地采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从而获取廉价劳动力资源(同时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甚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导致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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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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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买房不能退房,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进行退款这一问题上,需要考虑诸多具体情形:
首先,当消费者因所购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顺利交房、或是交房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符合标准、又或者是在交房后出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消费者便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其次,倘若消费者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产生的后悔情绪,并无其他合理原因,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否则无端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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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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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竞业协议不合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协议主体的错误阐释;
竞业限制的实施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者、高端科技人才以及其他负有保守商业机密义务的雇员。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地区边界以及时限等方面皆由用人单位与受约束者共同商定,且该约定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并不是任何一位普通员工都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范畴,唯有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员工方能受到此项保护。
2、竞业限制期限的超期问题;
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受约束者前往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型产品、开展相同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所受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换言之,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两年,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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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该怎么做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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