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发布的征收文件有法律效应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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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集体发布的征收文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征收的文件是需要通过县级或者是市级经过审批之后才会发放的文件,而且这份文件也才会具有法律的效益,其它的都是属于不合法的文件。
村集体发布的征收文件有法律效应吗?

一、村集体发布的征收文件有法律效应吗?

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耕地房屋,也无权发布征收文件,因此没有法律效应。

按照土地性质的划分,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

二、集体土地征收共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由市、县级政府报批征收土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会下达征地批文。此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拆迁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知,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才有权力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需要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省级政府审批。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中,并没有规定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这一环节,因此村委会、乡镇政府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更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三、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有一个文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个文件是提前预告的作用,被称为征地告知书,也叫“拟征地公告”。关于这个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满意可以要求听证,确有必要的,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2. 征收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制定“一书四方案”。所谓“一书四方案”,分别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文件需要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等审批通过实施征收行为的时候,“一书四方案”可依申请公开。

3. 征收土地需要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政府下达的批复文件。因为法律规定除了某些特定情况(如村民建设住宅)外,进行建设均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种土地性质的转变必须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报批。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就是违法的。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4.在征地批文下达后十日内,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同制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方案需要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文件是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一定不能是空白的,对于货币补偿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房的面积、位置,以及违约责任等都需要在补偿协议里写的清楚明白。而且在文件经过审核盖章后,自己要保留原件以免日后出现争议,却因没有协议原件维权困难。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收土地是国家所允许的行为,但必须要有合法的文件,而且必须要由国家相关的部门进行发放,村上面的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发放这份文件的,所以,被征地者在看文件的时候就要分清楚哪些是真,哪些是假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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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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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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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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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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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发放误工费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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