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口头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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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合同口头通知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的,应当出具书面的材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另外还涉及到经济赔偿的相关情况,必须协商认定。
解除合同通知口头可以吗?

一、解除合同通知口头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二、口头解除终止的事实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劳动者能够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如果劳动者不能对用人单位“口头解除”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劳动者可能取得的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工作交接单等。当然,劳动者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但在法律认定上,由于并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文件,所以是无法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对于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签订协议,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避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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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lt;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gt;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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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头合同解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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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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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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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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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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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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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如果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小王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部门经理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工作,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将单位告上了法院,索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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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可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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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已经成立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但是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本人口头辞职,而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这应当由谁来举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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