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花陈锋律师
花陈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2人
专家导读 在法定条件下口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中,也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比如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或对方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一、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不管以哪种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前通知对方是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通知对方以后,即便是以口头形式通知的,也一定要进行录音,因为要保留好通知对方的证据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一键咨询
  • 130****4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7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3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5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5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4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7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口头告知解除合同合法吗?
口头告知解除合同也是合法的,但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只要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情况不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口头解除合同,但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矛盾纠纷,那么是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我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他们放出的一套房,已经签了买卖合同,但是现在对方要口头解除合同,我想请问下口头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lt;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gt;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
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二、从上诉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口头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不靠谱的,最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解除合同通知口头可以吗?
解除合同口头通知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的,应当出具书面的材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另外还涉及到经济赔偿的相关情况,必须协商认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关于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律师回复] 单位口头让走人
员工怎么办
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而以种种理由予以否认:
1 其实是员工主动提出口头辞职的;
2 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员工可以随时回来上班
3 按照公司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发出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应当如何判定呢?下面将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尚未确认是否存在“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如何判定,由谁来举证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如果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小王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部门经理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工作,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将单位告上了法院,索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单位辩称职工的辞职、辞退等手续应由人事部处理,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小王可以随时回来上班。
小王指出,虽然单位否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事实上已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并给出录音资料,上面表明该单位人事部通知部门经理辞退她,并非部门经理私自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支持了小王的主张,裁决该单位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贴士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可取得的证据
1、与案件相关人员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单;
3、社会保险转移记录;
4、涉及离职内容的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2“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已经成立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但是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本人口头辞职,而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这应当由谁来举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解释突破了传统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 “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可见,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条款规定表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为其办理法定的离职手续。如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开,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按劳动者单方离职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规,不管是员工提出离职,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都应由单位负举证由谁以何种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案例:小张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就被部门经理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结算了工资,交还所有办公用品,次日起就不让其进公司了。小张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公司辩称其实是小张向部门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但未能提供书面的辞职报告或其它证据予以证明。
仲裁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否认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口头通知有效吗
解除劳动合同时口头通知是有效的,但是必须要出具书面证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没有出具书面证明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伤害的这个时候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是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但是必须要在不损害劳动者为前提协商解除。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和别人达成了一份口头合同,但是认为其不符合规定,想要进行解除,咨询下口头合同什么时候解除?
[律师回复] 概念: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优点:方便、快捷、省时、没有太多的格式要求
缺点:变更性强、稳定性差、取证难、证据保存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单方面口头通知算解除合同吗?
单方面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如果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作出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后,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方解除合同口头通知有效吗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满足核桃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那么口头通知到对方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如果不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口头通知另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是属于非法解除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口头合同解除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8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口头合同解除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法院通知不发通知直接口头通知
[律师回复] 简易程序就可以不发传票直接口头通知吗 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发传票送达给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终止 > 口头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