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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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按排加班和从事比较重的工作;再者就是在此期间不能随便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进行产检时应当要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一、女职工怀孕期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六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女职工如果怀孕那么就是属于三期之内的员工,这种情形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在按排工作上面也只能是比较轻松的,如果在这期间用人单位要进行解除合同,或者是有其它的违法的行为,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利申请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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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的有哪些保护,怎样保护怀孕的女职工?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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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在怀孕期有哪些保护
[律师回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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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有哪些保护措施
[律师回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怀孕期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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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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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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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有哪些保护措施
[律师回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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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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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
女职工与男职工相比其实很特殊,因为女职工会有三期的情况,生理结构上面与男职工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管是家庭还会工作上面,其实对于女职工的保护都是挺多的,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的时候。其中怀孕期的保护与其他两期的保护又有一些不一样了,那么法律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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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从上文可见,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
2、4
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由上可见,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律重点保护,但孕期女职工仍然要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只将失去法律赋予的“三期”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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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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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怀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出现,最近不少人有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入职前发现怀孕,不少人觉得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其实怀孕和上班不冲突的,怀了孕也同样可以上班的,不过说专业的Hr会反省自己业务不到位没看准,以后看准点。下面给大家简单的说说入职前发现怀孕怎么办
一、怀孕一定会影响工作吗
1、怀孕之所以让企业“谈孕色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很多孕妈妈孕期反应大,经常请假,产假后离职。
2、如果没有孕期反应,那么恭喜你,经常站立性工作的除外,基本上不会影响工作。寒子单位的运营经理,挺着八个月的孕肚还出差,产前一天请的产假,产后一个月复岗。当然,不是要你这样只顾工作不顾家庭啊,我只是说,可以不怎么影响工作。
3、孕期是一个女人的懒惰期。但如果你这几个月都很努力地克服困难去工作,相信企业不会拒绝一个努力的员工。
二、是否辜负了领导的期望纠结的另一个地方,估计就是入职的时候领导问了是否准备生育,自己的回答容易让企业感觉说谎。作为合资企业,公司的各种制度比较规范,相信企业的hr会见多识广,对于已婚未育的女子来讲,怀孕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有时候随口问问,只是让自己心里有个安慰罢了,不用特别介意。你真的介意,也没用是吧!
1、坦荡的告诉领导,我怀孕了,但不会影响工作,请看我的行动;
2、在不影响身体的前提的下,尽量不请假;
3、用事实证明自己的努力和信念,真的想在公司长久发展,而不是蹭产假。怀孕不一定会影响工作,如果想要这个孩子,不必纠结,告知领导你怀孕的事实并且说明自己的打算和继续工作的意愿,相信企业能够理解并且支持!
三、我该怎么做
1、领导认同,单位支持,就踏踏实实的工作,刚刚入职,低调做人,高调做事,谦虚谨慎,给单位留下你最好的印象;
2、如果领导不认可,觉得你就是撒谎,说好了不要孩子结果入职一个月就怀孕了,会有两种情况:

一,和你协商,要求试用期自离;

二,百般刁难,调岗,并证明不适合岗位要求。三期员工不能轻易辞退,但并不是不能辞退,专业的hr有一万种方法让我们自动离开。我的意见是,如果一家企业对于怀孕的员工如此苛刻,那么还是尽早离开,孕妈妈最重要的是保持好心情。因为在我看来,孩子的健康和平安大于一切。人类最基本的尊重就是对于生命的尊重,最基本的德行就是负责,不管是对尚存于子宫的胚胎,还是不同级别的员工;留下孩子,是对自己人生的尊重,也是对行为负责的态度;照顾孕期员工,是企业对社会的负责和员工的看重。从繁华的京都回到这个京郊小城,也曾在刚刚上班的时候回忆曾经的美好,回忆起那时可观的收入、优雅的咖啡和更多的见闻。但这一切和下班后能够看到儿子的笑脸,听到他甜腻腻的叫我妈妈相触无效。我不曾缺席他的成长,是我最骄傲的事,他让我学会耐心,学会付出,学会感恩。真的,没有什么比孩子更重要的事,留下他,抚养他,你会感谢他让你做他的妈妈。入职前发现怀孕可以说是很多女性都不愿意经历的事情,但是这也是不能避免的,当然如果入职之后在那个聘你的hr手下干活可能会被针对,但是大多数部门领导也不会怎么的,毕竟在我国是有相应的劳动者保护法的,而且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不能在女性怀孕的时候将其辞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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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被辞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辞退怀孕女职工的条件是什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女职工怀孕被辞退了怎么办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的工作强度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得随意开除。当然在单位主张您符合辞退条件,而您又确实不符合这一条件时,需要自己来举证证明,若不知道该如何收集证据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形女职工孕期会被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可以: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排除了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两条解除孕期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依据上述条款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由此可见,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职工怀孕后的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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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怀孕女职工合法吗,是否能劝退怀孕女职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所说的劝退,你可以不用理会,因为它主动辞退你是要赔偿的,如果劝退,你自己离职他可以免责。因为劳动法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公司不得降低怀孕妇女本人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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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一个准妈妈,现在怀孕快二个月了,公司还让我加班,我真的不能加班啊。请问,如果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会不会被开除?
[律师回复] 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里时有发生。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特别是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或由女职工单个家庭来承担。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一方或劳资双方。
1、女职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社会责任感,他恐怕难以承担随之而来增加的用人成本。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生孩子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同时,不要把带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义务,男性在家带孩子也是享受津贴的。
2、至于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护劳动者,对于招收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国家在相应的政策上应该有特殊的优惠,例如对企业减免税收。
3、女职工在“三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目前最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已经闹僵,再继续呆下去也没意思了”、 “或用人单位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达到保护“三期”女职工切身利益。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三期”女职工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享受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以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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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刚大学毕业就在我叔叔对像公司工作,现在我是一名总经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非全日制用工女职工怀孕会有保护吗,还是一样吗,谢谢。
[律师回复]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非全日制用工逐渐受到企业的青睐。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至少有两个优势:第
一,只需参加工伤保险。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设计时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的4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都无需缴纳。第
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双方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对患病员工,还是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只要用人单位不愿意使用,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很多用人单位把传统的全日制工作岗位转化为非全日制用工,甚至有些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在特殊情况下每天平均可以超过4小时,但是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
那么,如果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该如何处理呢?《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给出相应答案(地方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按照全日制工处理。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讲,只要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就不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而是适用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这也是国际上通常采取的办法。第二种方式是按照加班加点处理。即超过非全日制法定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超时加班工资。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如果超过法定工时标准就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过于苛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失偏颇。第一种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化,并且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容易纵容用人单位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从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劳资双方之间应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使用非全日制工的积极性,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部分第1款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全非全日制用工转化为全日制用工的临界点应当以“每天平均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不超过30小时”这个标准为准。对于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但每天平均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仍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者。但是24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即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150%的工资报酬比例,依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制标准计算。每天平均超过5小时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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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工作吗 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会受到一定的保护,但并不代表就可以不用工作了,产假会有一定天数限制,而还没有正式开始请产假之前,自然也是要去上班工作的,不过此时单位不能安排一些过重的工作给怀孕女职工。权利: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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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了, 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不需要续签! 怀孕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法中规定除非是职工本身的原因,否则单位不得借机和怀孕的女员工解除合同。甚至不能降职或降薪,不过毕竟产假期间怀孕女员工确实没有提工劳务服务,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呢 一、企业公司: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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