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怎么样算解除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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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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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是劳动者是否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途径一般有合意解除、单方解除两种,如果是合意解除的,劳动需要在辞职之前与单位就辞职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则可,双方都无需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赔偿款项。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怎么样算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怎么样算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唯一标准是是否存在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该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这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与之对应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合同义务是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样一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起码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按约定或法定支付了劳动者工资。?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如果是劳动者想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在辞职之前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是在辞职前的三十天通知单位,如果是单位想要辞退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过错的,此时就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无过错的,此时就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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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前提下,
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
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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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个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条文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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