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改革,一户多宅路在何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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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确权改革,一户多宅路在何方?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宅基地”这个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此条例首先明确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在农村集体中的农户或个人可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申请批准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

虽然宅基地可以申请,但土地是有限的,不是说随便申请多少亩都是可以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有说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这也就是说在集体中的农户或个人使用的宅基地是有限的,就是相对面积下的一户一宅。

一、那这时就会有人提出来,我有两处宅基地,但是两处面积加起来还不抵别人家的一处大,那算违法吗?

农村每家每户都有规定面积的宅基地,面积是根据每户人口数量限定的,因此无论宅基地有多少块,只要面积加起来不超过限定的宅基地面积即可,这样的宅基地属于合法,并且应当给予确权!

二、现在回到一开始提到的问题,超过限定的宅基地面积的“一户两宅”或者“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理?

“一户多宅”若是符合当地规定且已经分户的情况,则给予确权登记;若是未分户却存在多宅的情况,则不能进行确权登记,需依据当地政策整改。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超过限定的宅基地面积是否为违法用地,若是则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而这些不能被确权的宅基地可以配合当地政策予以拆除。

宅基地拆迁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至于存在违规违法的宅基地,若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不配合拆除的,虽然不会被马上拆除,但是在将来面临拆迁等问题时,这些房屋是不会受到保障的,比如没有拆迁补偿款等。

“一户两宅”或者“一户多宅”,如果是因为没有分户原因造成的,最好是分户出来,这样做到了一户一宅,国家也会承认我们的使用权,这是两全其美的事情。这样一来多余的房屋能确权,拆迁时也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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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高陵区宅基地改革的内容,回答如下:
——高陵“宅改”三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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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反复调研论证,高陵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偿使用、有偿退出试行办法》等“1+6”配套制度。审批方面,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内低效闲置用地的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街镇。引导村民建立村规民约,对双女户、外嫁女等特殊情况的宅基地取得进行约定,减少日后纠纷。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方面,根据不同村情村貌,选取南郭、大夫雷、灰堆、苏家、曹家、东樊、东城坊7个行政村先行试点。
大夫雷村是传统村落的典型代表。全村683户农户中,超占的有477户,占总数的69.43%;超占面积76.9亩,占总面积的21.63%;闲置户数22户,占总数的3.2%。针对这类村落,高陵提出“旧村原址改造提升”的模式,实现村庄建设整齐划一、标准规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对因建新未拆旧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按照试点制度和村集体决议坚决退出;对祖遗户等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通过住房为主、货币为辅的安置补偿方式,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与此同时,推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全面的5个农村社区和城区集中安置区共6个社区,供自愿进入城市安置区或农村新社区的群众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户,如新分户、祖遗户、一般农户,依据进驻的社区不同、户型不同,均有详细的置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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