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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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一、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二、商品房交钥匙就是交房吗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很多人的眼里,开发商交了房子就意味着交房了,但其实这仅仅是转移了对商品房的占有,实际并不是开发商随意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购房者,就算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房,因为此时需要购房者先对商品房作出验收,通常是需要在开发商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定自己是接受了商品房,之后在交付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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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协议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购房协议包括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________】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路弄《________》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
第七条、
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分,各持一份。
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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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协议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________】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立协议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路弄《________》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年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甲方售楼处]【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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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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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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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分,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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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五证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五证都包括什么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购买期房时,为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五证俱全”指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必须具有五个证件,五证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购房时如何审查商品房的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对于集体土地,国家是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后,才可以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购房者在审查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者的名称与开发商是否一致,是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购房者还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和年限,土地用途应为住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另当别论),使用年限应是70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开发商所开发土地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如果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土地权属证明无效。购房者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注意开发商开发用地的实际用途、位置界限等证记载的是否一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开发商所建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明,如果开发商拿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意味该建筑是违章建筑; 4、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允许开发商开工的批准文件,只要工程投资达到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就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表明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已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购房者在审查许可证时,也要用心查看。比如根据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可以推算开发商是否会延迟交房,如果发现问题,则可以早日采取应对措施; 5、预售许可证。最后就是审查预售许可证,审查预售许可证时,一定要留心。国家为了保护购房者利益,规定开发商在前面所说四证都已经办好的情况下,且建筑工程满足一定的施工进度,在建工程在形象进度上要完成一层施工,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房管部门才会给开发商核发预售许可证。在审查预售许可证时,要注意查看原件,防止有的开发商用复印件作假。要注意开发商提供的预售许可证,就是你要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的预售许可证,最后,记住到房管部门网站上核对一下,防止开发商伪造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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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五证都包括什么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购买期房时,为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五证俱全”指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必须具有五个证件,五证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购房时如何审查商品房的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对于集体土地,国家是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后,才可以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购房者在审查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意土地使用者的名称与开发商是否一致,是否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购房者还应注意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和年限,土地用途应为住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另当别论),使用年限应是70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开发商所开发土地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如果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土地权属证明无效。购房者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注意开发商开发用地的实际用途、位置界限等证记载的是否一致;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开发商所建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明,如果开发商拿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意味该建筑是违章建筑; 4、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允许开发商开工的批准文件,只要工程投资达到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就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表明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已审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购房者在审查许可证时,也要用心查看。比如根据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可以推算开发商是否会延迟交房,如果发现问题,则可以早日采取应对措施; 5、预售许可证。最后就是审查预售许可证,审查预售许可证时,一定要留心。国家为了保护购房者利益,规定开发商在前面所说四证都已经办好的情况下,且建筑工程满足一定的施工进度,在建工程在形象进度上要完成一层施工,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房管部门才会给开发商核发预售许可证。在审查预售许可证时,要注意查看原件,防止有的开发商用复印件作假。要注意开发商提供的预售许可证,就是你要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的预售许可证,最后,记住到房管部门网站上核对一下,防止开发商伪造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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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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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现售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通常将商品房现售称为现房买卖。现房是指已经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且已经取得质理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简单地说,商品房现售就是销售现房,销售能立即使用的商品房。购买者购买了现房以后,能够马上居住、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
1、解决争议的方法;
1
2、违约责任;
1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金华市区销售商品房时所用的买卖合同文本,都已经工商部门文本备案过的。
1、审查。主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所谓的“五证 ”,就是指: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使用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签约。确定购买看中的房产之后,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签约时要谨慎,一旦你违约的话,那么以后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付款。签好购房合约后,你就需要进行付款。
4、按揭贷款。是否需要贷款买房是根据你自身需要以及银行审批确定,这个不是必须存在的一步。但是,实际中选择按揭贷款的,就不能忽视掉这一步了。
5、收房。收房跟签订合同一样中,在收房时,你需要注意检查房屋是否真跟合同约定的那样,就是说房屋的设施是不是全了,房子本身是否存在缺陷,一般就是检查会不会漏水什么的,不过这个不是一眼就能够够察觉出来的。要是看到有缺陷的,在保修范围内就要要求维修。要是情况较为严重,比如房子缺陷直接影响居住的,那么你也可以拒绝收房。
6、产权登记,也就是过户。这一步还是相当关键的,只有过户了你才是真正拥有这个房产。办理过户的时候,就是到房管所办理房产登记。
不过,实际中,一般过户要与付款同时进行,但是你们双方可以约定彻底完成过户手续后,才支付购房尾款,否则购房尾款可以压着先不支付。
这一点需要注意下,因为现在很多支付了房款,但是过不了户,那样即使后面追回也是麻烦事一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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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商标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产品商标包括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农产品商标有哪些特征
1、农产品商标的历史相对较短
商标的使用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商标的使用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其最初主要用在工业品上,后来农产品也开始使用商标。农产品虽然和工业品相比具有更悠久的历史,但其使用商标的历史则远远短于工业品。商标的雏形是远古时期使用于手工业制品上的各种标记,我国在战国时期已经在陶器上使用印记,而古埃及、巴比伦、古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很早就在手工业品上使用各种标记。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产生以后,它普遍被视为工商业标记,商标权在早期也只是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农产品商标历史较短的这一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产品商标意识的缺乏,工业品的生产销售者很早就懂得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加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负载的价值,但长期以来,很少有人认为商标对农产品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广大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者缺乏对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和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使用商标历史较短这一特点还造成了农产品商标制度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备等问题。
2、地理标志在农产品商标中占据很大比重
在农产品商标中,地理标志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商标中是很少见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农产品特色的形成有赖于当地的自然环境,比如有“金殿御菜”之称的洪山菜苔,生长于洪山宝塔和南湖之间的洪山乡境内,它特色的形成依赖于当地独特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据说能够听到宝通禅寺钟声的地方出产的洪山菜苔最为地道,超出此范围则菜苔的颜色变淡,味道也变差了。许多农产品都是这样,离开当地的水土,就无法形成其特色,既然只有此地才可出产,那么以当地的地名为商标便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文化的国家,许多地方都培育了它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漳州芦柑、宁夏枸杞、砀山酥梨、烟台苹果,这些特色农产品早在商标制度在我国建立以前就已经家喻户晓了,在缺乏商标制度保护的情况下,这些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往往在品名前冠以地名将本地特产与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久而久之,这一行为产生品牌效应,农产品由于地名的区分得以保有其特色,越发走俏,地名因为特色农产品而更加出名,这些地名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了这样一笔巨额财富,当地的生产经营者自然不肯舍近求远,放弃它而去另创品牌了,于是我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大量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的状况。
3、多数农产品商标申请人与使用人不一致
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生产分散,规模小,我国的农户户均只有几亩地。个体农户势单力薄,单独为自家小块土地的出产去申请商标,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也确无必要。在实践中,农产品商标的申请工作多半是由农产品协会、地方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如此一来,除了有一定规模可自行申请、自行使用商标的农业企业以外,农产品商标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但是,农产品商标的这一特点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商标的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为自己所用,而是由许多户极其分散的农户使用,这给商品质量的监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商标的使用人使用的不是自己申请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往往不是专属于自己使用,其难有保证商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使用同一商标的农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整体下滑。
商品代理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代理权划分规则 商品代理商一般会按照级别划分,划分标准不 一,有按区域划分,有按佣金金额划分。 各级别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一般级别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二、商品代理商 ★不一定是机构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赚取佣金(提成)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供货权力较大 三、商品代理权渠道途径 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 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 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 四、商品代理权区别 商品代理商主要分为总代理、区域与分品牌代理、总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级分公司等。 五、商品代理权层次 除设立总代外,商品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商品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商品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六、商品代理权作用 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产品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在大陆法系国家,产品代理商是指一种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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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 留意一收房留意房款商定假如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商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2、留意二物业费不能乱涨价根据现行划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治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治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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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交房费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房交房税费有: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 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装修变更费用: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4.车位款:针对需要购买车位的业主,双方需另行签署合同(原购房合同约定赠送车位的除外,但要注意车位是有产权的) 5.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建议装修完后再交纳比较合理,否则可能会多交几个月的服务费。 6.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开通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单独约定的,均可以不交。 三、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最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四、物业装修管理收取的费用: 1.装修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收费不应过高,且无特殊原因必须退还。 2.装修管理费 3.垃圾消纳费 4.装修施工临时出入证制证费: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元/证。 五、新房交房费用缴纳注意事项 公共维修基金:何时交纳、由谁收取、日后管理使用等。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在入住时交纳。有不少开发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买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对此,业主有权拒绝。 契税:按规定,契税应在办理产权证时交,有很多开发商会要求入住前就交,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契税在国内只有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才有权收取,物业公司是无权向业主收取的。 大、中维修基金: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业主在交纳共同维修基金的同时,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业主有权拒绝。具体可见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体而言,业主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建设单位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买房人,如果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费: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交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北方城市取暖费:一般情况,对物业公司代收的取暖费,买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 其他各种收费: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用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大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也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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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一、预约、预售有区别,法律后果需明辨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当然的适用预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二者之间可以存在转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房屋情况、价格内容、交付内容及违约后果,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
二、解除合同有期限,过期退房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法定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需及时主张权利,以免因超出法定期限而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未按约定交付房屋,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四、房屋买卖不过户,一房数卖有风险
当一套房屋存在数份有效的买卖合同时,如果数个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首先第一顺位的是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顺位保护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都未办理登记也都未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前的为优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在先前提是善意,如果是恶意的不能支持,同时合法占有的权利人已经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以占有人保护为先。
法官特别提醒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需审慎注意合同细节,同时对于心仪房产的产权性质、所有权人以及售房者的资质、信誉等都要仔细审查,只有做好了这些“功课”买房过程才能顺顺利利。另外,在买房之后,签订好的所有合同、单据、缴款证明也要妥善保存好,方便出现问题后能成功维权。
【法律小贴士】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关于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产权证件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所涉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购房者需及时履行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上称之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逾期不行使则会丧失解除权;合同履行完毕,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如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出卖人一房二卖并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原购房者因未过户而不能对房屋产生相应物权,只能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债权。
商品房预售包括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预售包括什么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程序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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