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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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已经被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已经成立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务派遣关系,产生劳动争议可以收集法定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吗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关系成立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存在事实劳务派遣行为,劳动者也已经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能够提供法定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务派遣关系同样成立,并且作为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依法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责任,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超过一年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劳务派遣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要求有哪些?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派遣至用工单位。

综上所述,无论是劳务派遣员工还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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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的含义有二: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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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在准备出去找工作了,感觉很是头疼,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劳务派遣与被派遣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不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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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8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9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0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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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 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 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 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 (三)、 (四)、 (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借用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补偿费中包含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 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00%;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 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 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章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您好,我今年大三,已经下半学期了,学校允许我们外出寻找一些实习的工作,增加社会经验,因为我不想托人,想靠自己,所以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所以我想了解一些,一般劳务派遣保密协议是如何订立的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该条的含义有二: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您好,为您整理了劳务派遣保密协议订立的要点,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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