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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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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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包人与承包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对于公司来说,不是每一个项目都能够独自承担的,所以说,大多数的公司都会选择通过承包的方式来将业务进行分包,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完成,但是此时是需要注意相关的承包、发包的关系的认定。
承包人与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承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为雇佣关系。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主要责任还是承包人去负责,也就是承包人可以要求公司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从而务工人员的权益得到声张,但是对于非法承包的承包人,公司不负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这条规定表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实行发包时,应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必定有与承包工程相应的资质),因该承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该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就与该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由该承包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责任。

如果发包人选择的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人在选择承包人时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作为承包人,实质上该承包人承包后在发包人的工程作业只能视为发包人的员工,该员工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劳动者应为发包人的员工,据此,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总的来说,是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公司应该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主要责任还是承包人去负责,也就是承包人可以要求公司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从而务工人员的权益得到声张,但是对于非法承包的承包人,公司不负责任。

在外务工人员的增多,承包人的责任也增多,那么在出现意外事故的时候,若是承包人与公司签订协议,则说明有公司一齐承担责任,在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若是出现了工伤等意外事故,责任需要承包人去负责,公司也具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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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律师回复]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
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 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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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来举证,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用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凭证等来举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时,当事通过可以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来举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记录时,可以通过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的登记表等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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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quot;碰头会也称临时小会,是做短时间总结或即时问题交流与通报的小范围召集会议。1.拟定碰头会会议名单,一般是业主代表、监理,先看人到齐没,没到齐不可能再次传达,既然是碰头会,就是临时抓人,当然想正式说就回会议室、时间、碰头内容均不属于紧急或正式,其会议纪要的效力也较低,甚至可以被推翻。5.会议步骤.确定通报内容,一般是现场具体问题,将议题或通报内容梳理成几点,有主有次。会议时长不宜太长,说清楚问题,下属有答应就可以了。4.碰头会的会议记录。2、设代、施工方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或总工。说了没效果或没反应,他们可以随机选定地点,就是现场站着说也可以,这也是碰头会的核心议题。如你所述情况就是总包单位现场一把手或者二把手,分包单位的头, ①点名,围绕业主代表或者总包代表为核心,每位领导的开会风格是与他的管理风格有着贯穿性质的。不过尽量还是长话短说。3,这会开的就不成功。6.当然,一般都要做笔记。时间上可随意,碰头会本身就区别于正式会议或紧急会议.会议地点和时间上的选择;另外可以借碰头会的到会看出下属各单位的反应速度和精神状态。 ②抓住重点,直接阐述,但由于地点。 ③即将结束时需要取得下属或协同单位的态度和意见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乾县律师拉孜县律师美姑县律师柏乡县律师龙亭区律师山亭区律师舒兰市律师劳务关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必多说,但其实现阶段社会上除了劳务关系之外还有相关的承包关系存在,一般来说工程都是属于承包关系,不过两者存在比较大的区别,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话很多人容易弄错,这样就会导致错误的维权。那呢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时下一些企业采取承包措施,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然而,将部分用工承包出去,职工与企业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到工厂工作,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单位给你们发放工资,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而承包关系双方没有领导关系,而是互相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是协作的关系。你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们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之间存在的区别对工作的人来说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不过当前社会上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去分辨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如果涉及到纠纷或者法律方面的问题的话,对自身维护权益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需要去了解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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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暑假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与暑假工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若是暑假工在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之中,不需要遵守单位的上下班考勤制度,单位也不需要直接向暑假工发放劳动报酬,那么可以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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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包项目和承包工程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虽说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相似的地方,但是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当前很多人都没有认清楚两者的区别,因为这两者区别的存在所以很多人会因此遇到难题,那具体来说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而承包关系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包方将某项经营权益发包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租金,超额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基于上述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原则”,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2、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对生产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的经营权,对产品销售价格、销售品种、规格,经营策略,资金支配、人员管理等具有广泛的决定权,其获取承包利润,承担承包项目的经营风险,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中,申请人作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只是劳动者和被管理者,其获取工资报酬、不承担经营成本及风险。
3、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其实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很好区分的,最主要的区别我们可以直接从国家对于劳动关系的确立法规来区分,而对于承包关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有规范的说法,所以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关系的确立方式来区分两者,不过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还有其他很多种方式我们都可以采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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