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绩效差的员工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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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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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合同有约定绩效的相关规定,那公司以员工绩效不达标的理由辞退员工也是合法的,但公司需要按时支付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报酬,若是不支付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诉讼。
辞退绩效差的员工合法吗?

一、辞退绩效差的员工合法吗?

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绩效的规定,则员工没有达到要求辞退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补偿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公司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实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只要员工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多长时间就不能辞退。但是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在单位辞退员工上面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至少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变相的也就是对员工的利益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正常的手续章程辞退员工,那即使辞掉绩效差的员工就是合法的,但公司在辞退员工之后,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想员工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和辞退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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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的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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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环境的变动和影响程度各种绩效评价方法的比较和选择绝对评价法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尺度衡量相同任职的员工的绩效。相对评价法是根据评价对象群体内部的相互比较做出评价。利用客观尺度进行绝对评价时绩效评价发展的趋势。当绝对标准难以确定或者不尽合理时,可以采用相对评价方法。绝对评价方法:量表法(人与客观标准相比较)目标管理法(人与目标相比较)描述法(用文字概括绩效,做出综合评价)描述法描述法是对评价对象的绩效,从多个角度进行文字上的描述和评价,属于定性方法。设计和使用简单方便,成本适中,应用广泛,适合对任何人的单独评价。但是,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对多个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因而不适用于评价性评价,而较为适用于发展性评价。比较法是将评价对象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相互比较,确定各自工作绩效的相对水平。简便易行,便于理解。但是,着眼于整体印象,缺乏细致分析,强制排序而产生心理压力。常用的比较法有排序法、一一对比法和人物比较法、强制分配法。排序法是将员工按照工作绩效从好到坏的顺序进行排列,优点是设计和应用成本低,使用容易,能够有效避免宽大化倾向、中心化倾向和严格化倾向。但是,存在以下缺点:缺乏客观标准,无法将评价手段于企业战略相联系,不够细致具体,不易提出整改建议和辅导,主观性随意性强,容易产生争议,可能造成盲目攀比和恶性竞争。具体做法有直接排序和交替排序。一一对比法,将所有对象一一进行相互比较,比排序法更为准确可靠,能够避免宽大化、中心化和严格化倾向,设计和使用容易。缺点是缺乏客观标准,无法于组织战略目标挂钩,主观倾向性强,工作量很大,随着比较人员的增加,相互之间的可比性较差。人物比较法,是确定典型人物,为绩效标准,将其他员工与之比较,确定适当的绩效成绩。优点是能够避免宽大化、中心化和严格化等倾向,设计和使用成本低,典型人物具有激励作用。但是,标准人物的挑选很难,无法于组织战略相联系,不能发现细节问题,带有主观评价色彩。强制分配法,根据正态分布规律,将评价群体强制分成若干等级,比例相对固定,根据对象绩效将其划分为某以等级。优点是能够避免宽大化、中心化和严格化等倾向,设计使用成本低。但是,同样无法于组织战略相联系,评价等级间差异内涵不清,主观性强。量表法:根据各种客观标准确定不同形式的评价尺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方法。构建指标体系,确定指标数量,名称,规定指标定义,确定各项指标的分数权重,划分指标标志和标度,细化评价标准。优点是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可以进行横向比较。缺点是设计难度较大,成本较高,评价指标繁琐,解释复杂,不适合对未来进行推断和预测图式量表法在示意图的基础上使用非定义式的评价尺度,一般会岁量表附有各个评价因素的定义。同时规定最终得分和档次的对应关系。行为锚定法是量表法与关键事件法相结合的产物。使用反映不同绩效水平的具体工作行为的例子来锚定每一个评价指标的标志,使用时先确定评价对象的典型行为,然后据以确定其相应的分数,可以加总求和计算最终得分。比较精确客观,但是设计较为复杂费事。混合标准量表法将所有评价指标的各级标度混在一起随机排列,对每一个行为锚定物都做出“高于”“等于”或“低于”的评价。这样,有助于保证评价的真实准确性,防治作弊行为和随意评价的倾向。综合尺度量表法将结果导向量表与行为导向量表相结合,既能有效引导员工行为,也能对结果进行直接控制。目标管理法的步骤
1.确定组织目标
2.确定部门目标
3.确定个人目标
4.实施目标
5.目标绩效评价
6.提供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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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不好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绩效不好的员工可以辞退,绩效考核不合格属于是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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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编外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奖合法吗?
[律师回复] 编外人员实行绩效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奖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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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没合格,可以申请补发绩效工资么
[律师回复] 目前,关于绩效工资的劳动争议颇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涉及绩效工资的争议,因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完成绩效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当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使手中只有部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绩效的销售合同、业务单据等,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其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和质证,依据举证规则,劳动者关于绩效工资的请求仍可支持。 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1991年《财富》杂志对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 绩效工资制度意义 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工资基金管理等制度。二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有利于扼制年度考核走过场的现象,倡导讲服务质量、重实际贡献的新风尚,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痼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 绩效工资制度特点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员工没有发绩效工资,可以要求补发绩效工资吗?
[律师回复] 目前,关于绩效工资的劳动争议颇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涉及绩效工资的争议,因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完成绩效的具体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当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使手中只有部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绩效的销售合同、业务单据等,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其业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举证和质证,依据举证规则,劳动者关于绩效工资的请求仍可支持。 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根据1991年《财富》杂志对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业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而在10年以前,仅有7%的企业实行这种办法。 绩效工资制度意义 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内部管理力度,促进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制、工资基金管理等制度。二是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内部成本核算,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有利于扼制年度考核走过场的现象,倡导讲服务质量、重实际贡献的新风尚,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四是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革除事业单位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痼疾,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 绩效工资制度特点 1、有利于雇员工资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将激励机制融于企业目标和个人业绩的联系之中。 2、有利于工资向业绩优秀者倾斜,提高企业效率和节省工资成本。 3、有利于突出团队精神和企业形象,增大激励力度和雇员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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