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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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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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需要了解签订书面合同。当然的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就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的形式,但是不管是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全日制用工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中的一种。
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是需要了解签订书面合同。

1、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主体范围不包括已经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

2、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书面的,也可以签订口头的,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3、工作时间方面,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工作内容方面,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

5、劳动报酬方面,以小时计酬为主,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劳动关系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双方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8、关于备案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非全日制工和兼职的区别是什么?

1、兼职人员和兼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现行劳动法法规的使用范围。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非全日职员工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主要指的就是工作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是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书面或者是通过口头的方式来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点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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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确立了三种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
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
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
度是不同的。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
加班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目前的一些地
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
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
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
他们与
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
从事非全日制
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从而形成劳动关系;
也可以与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
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
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
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
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
务,
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
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
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
定为伤残
5

10
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
及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
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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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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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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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七、社保问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十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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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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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尽管《劳动合同法》从日、周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模式进行界定,该标准从字面意义角度明确清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模糊和问题,继而引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诱发这一风险的因素有:
(1)未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同时缺乏考勤记录等其他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应证据;
(2)不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因“加班”等原因导致日、周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限,不慎超出法律边界;
(3)滥用非全日制用工,以“经常加班”等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行全日制用工之实。
一旦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 侵权或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能同时与数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这些单位之间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如果不加强用工管理和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3. 未能购买或无法购买工伤保险需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风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基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增减调整方便,许多单位未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纳入单位人力资源库,忽视相应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或者是当地的社保政策限制,无法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同时,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报酬也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此种情形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标准向工伤者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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