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能够主张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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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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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能够主张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能够主张吗

一、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能够主张吗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能够“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时,需注意各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辞职”、少发了多少工资才能够被迫辞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支持被迫辞职......各地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

对于公司来说,应对的方法就是尽量消除上述能够引发员工“被迫辞职”的违法行为,但谈何容易。单单一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就足以让多数企业叫苦连天,要想防范风险,只能自求多福了。

二、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是成立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从以上的规定,相信大家也能够看出,在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希望拿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定需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要是有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存在上面说的过错,就好好保存好证据,干不下去能够安心辞职拿到经济补偿金啦!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能够主张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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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虽然全职太太的离婚后的困难,以及女性天然使人同情,但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在已经分配了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再主张额外多得,对男方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于法无据的。
特别请注意: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规定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双方明确约定实行婚内财产“区别制”,而不是“共同制”,当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全职妈妈为了家庭作出较大牺牲的情况下,男方应当给予女方经济补助,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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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者自愿辞职经济补偿金会主张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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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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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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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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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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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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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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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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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用。具体到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必须有相关依据方能水落石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这6种情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用人单位没有38条中的情形。因此,张某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应根据38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引用法律规定,若张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规作为依据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则不然。
至此,找出张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势必成为本案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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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卖家以配偶不同意主张合同无效前不久,B和A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将其名下的房子卖给A,按照合同约定,A支付了30万的定金和150万的首付款之后,在过户之前,B突然提出房子卖不了了,原因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同意出售这个房子,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卖房一事,其妻子事前不知道,张妻现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子。无奈之下,A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张妻也向主张合同无效。判决:共有人不同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这个理由,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了,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被驳回。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或者卖房人配偶均不能主张无权处分的合同当然无效。律师说法:共有人不同意合同仍有效,但合同会发生履行障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够引起物权变动。A要求B配合办理过户,由于B缺乏处分权,过户这个行为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处分共有财产。所以A要求判决B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难以成立,一方面是因为该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很难作出人身依附性的判决。另一方面,因为共有人之一不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所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缺乏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提醒买房人注意的是,此时,如果买房人有足够的证据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为无权处分,并且已经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此时买房人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论卖方配偶以何种理由,均不能要回该房子。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买房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一般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都是委托给中介来进行,如果这其中因为中介的疏忽大意导致“配偶同意出售说明书”中存在代签、错误等情况时,除了可以向中介主张责任外,如果卖方存在可能隐瞒或者在纠纷出现后伪造证据来拒绝履行合同的,买房人也可以有针对性采取我们上面给出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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