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劳动合同应当几年一签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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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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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正规劳动合同应当几年一签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正规劳动合同应当几年一签

一、正规劳动合同应当几年一签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不确定。

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几年签一次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到期之后是否续签来决定。

劳动合同还可以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

7.社会保险约定。

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工的企业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一个月,也就是说用工的企业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需要自用工之日期满一个月到不满一年之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企业是在超过一个月之后一年以内跟劳动者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相当于企业超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也需要承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段时间的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用工企业是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原则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个立法的目的在于督促付有用工管理职能的企业需要及时且妥善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正规劳动合同应当几年一签?其实法律上面并无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当然,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都是1~3年。但要注意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一个月,单位应当主动询问劳动者是否续签,若拒绝续签的,一旦合同到期就会终止劳动关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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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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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正当避险和正当防护,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四,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五,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我们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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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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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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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具备哪几种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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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般签劳动合同签几年
当前一般签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规定签几年,主要还是根据工作情况而定,但是需要参照《劳动法》规定类型进行签订,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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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如何正确使用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的法律制度。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如何正确使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
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
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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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动物可以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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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二、能否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其行为正好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相符。紧急避险相对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不同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3)某人的动物自己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或损害,结果被人打伤或打死。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动物自身的行为在刑法上谈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问题,应视为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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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应判几年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防卫过当致死的时候,虽然会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实际的处罚确实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这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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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有何区别,正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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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而它们都是排除犯罪性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这是因为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前者不能算偷窃,后者不能算抢劫,但都属于紧急避险。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
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因此,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一般来说,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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