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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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

现在“合同”在各个领域中都有着它的身影,合同算是一个保障似的存在,在企业里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续签的年限规定是什么?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如果想了解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的内容可以来看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劳动合同续签年限规定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资料,可以咨询律图,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实际提供帮助,帮助您解决您有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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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15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指定举证期限。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 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 一、二种来确定。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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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合同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续签合同要就全部条款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方能签订,而变更期限仅就此一项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续签合同时,单位要续签,个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终止履行,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变更合同期限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变更不成,原合同需继续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要续签,本人不签,原合同终止,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单位对合同到期不愿续签的应该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
3、续签合同必须是在合同到期时,而变更合同期限,则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说变更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变更。
4、续签合同是再次签订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签订合同,将来或许受二次合同后再签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变更合同期限既满足双方在期限上的约定,又不受第几次合同的限制,因为变更合同期限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则不受几次合同限制,原则上可采用续签合同,按规定续签合同期限必须两年以上。而变更合同期限则不受必须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变更合同期限。
6、不论是合同续签或合同变更期限都不得再设试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续签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维持原约定,也可高出原约定,而变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报酬原约定仍然维持不变,继续履行。
8、续签合同法律风险大,变更合同期限相对法律风险小,但两者经济责任上是相同的。
9、不论单位采用以上哪种方式来处理合同到期问题,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特别手续的审理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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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 里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要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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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手续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特别手续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特别程序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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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其次,准备公司注册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 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四)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等工作。
有限责任制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以上是对于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公司注册的介绍,创业者们可以从企业的出资数额、责任承担、对企业掌控度、规模等角度出发选择相应的公司形式进行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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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规定年限有多久
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期限是提前一个月。但是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要双方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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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手续法定审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概念及审理期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什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如何进行简易程序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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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①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一次缴纳出资的,应当一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股款。
组建公司机关。发起人首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行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公司机关。
办理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②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核时,必须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募股申请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召开创立大会。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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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手续申请鉴定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根据《证据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观点、第五种观点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还会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故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大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也能够在15日内提出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查清,且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但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也能够在30日内提供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是对己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该申请鉴定的期限应当与上次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致,否则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要求,也会与《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发生矛盾与冲突,还会对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这与《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另外,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与《适用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也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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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发起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成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发起人协议(或决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2、草拟章程
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它与发起人协议不同。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国外公司法大多数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予以公证,我国没有这种规定。但我国法律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必要的行批
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要经过行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就可。我国《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事先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
4、缴纳出资
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如果筹备工作顺利,应办理审查批准的手续也已办理,就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缴纳出资后,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6、登记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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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四)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
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六)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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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此时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要求。那么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可以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约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是三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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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首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其次,准备公司注册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 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 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四)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等工作。 有限责任制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以上是对于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公司注册的介绍,创业者们可以从企业的出资数额、责任承担、对企业掌控度、规模等角度出发选择相应的公司形式进行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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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表姐现在准备将自己的债权给转让出去了,有限合伙企业债权转让的手续是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流程一——签订协议。
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二)债权转让流程二——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流程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注意事项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债权转让注意事项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注意流程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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