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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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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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入职之日起5日内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计发工资是不合理的,是无效的,如果劳动者做了5天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虽然我们入职公司肯定是想好好在公司工作,挣钱养家同时实现个人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着入职几天就离职的情况。有公司声明,入职五天内离职不发工资,那么根据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是合法的吗?公司的有关规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员工入职后,在仅提供了很短天数的工作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报酬?

(一)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入职者提出辞职是合法的。

(二) 《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什么叫“克扣”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通过此规定可以认为,在A君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B 公司无正当理由扣除A君工资就属于“克扣”。

二、公司出台的管理规定的效力问题

在有些案例中,公司称公司已有规定,并已在员工入职培训时明确告知。公司的此观点是否构成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呢?国家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何为“克扣”及在何情况下应当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但目前公司的规定却与此相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不具有效力。所以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入职者工作五天的工资报酬。

三、公司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对于HR 经理来说,不应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即不能认为只要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向员工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就是有效的。HR 经理在主导公司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一定要把握好两点:一是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二是管理制度制订程序的合法性。二者缺一不可。公司管理制度是HR 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方式,在规章制度制订与使用中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是HR 经理的应有意识,更是一项关键工作。

虽然,工作时间短的话,工资肯定不多。但是现在我们知道了,根据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公司虽然有自己的规定,但是其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发生冲突的条款无效,仍然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办事。所以,如果您也遇到相似的情况,一定要清楚不管工作几天,酬劳被克扣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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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职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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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如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的,如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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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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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买房子首付多少钱,天津买房首付什么时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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