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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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但是开发商存在虚假广告、未按实宣传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要怎么办

多数认购买东西,其实都是受到了广告的吸引,尤其是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最先了解到该房产的信息,肯定就是从开发商打的广告里面了解的。但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却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那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要怎么办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存在虚假售楼广告、未按实宣传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虚假宣传免责条款有效吗

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 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开发商在售卖商品房的时候,肯定会通过广告形式大力的宣传商品房,但这样的广告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而不能直接认定为要约,因此其中的内容并不能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而要想认定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则就需要实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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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怎么处理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
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售楼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利用其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拒绝将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订入合同中,故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从本质上说已经构成像悬赏广告一样的特殊要求,它以购房人完成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为对价和承诺。在这一特殊要约的有效期内.开发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许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许诺以后,一旦购房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
我们认为,在涉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责任承担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归责原则具体确定。
(1)要约条件下的责任承担
如果把商品房销售广告认定为要约.受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一般情况广告主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一是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而且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中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就商品房销售而言,相关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的违约责任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一,要有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有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实施了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的相关主体必须有过错。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购房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作出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就商品房销售广告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在要约生效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一方存在过错;三是购房人基于要约的信赖利益受有损失;四是购房人损失与广告主体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存在过错乏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一般包括因信赖利益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数额上一般不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利益。
(2)要约邀请条件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要约邀请的一般原理,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商品房广告主作出的宣传广告为要约邀请,并且没有实际履行,从理论上讲并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是否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问题,因涉及行政责任,在此不赘述。
对商业广告原则上应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人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
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如何进行处罚
[律师回复]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欺诈吗,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欺诈吗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可能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描述和承诺:
(一)楼盘环境。楼盘环境主要是指商品房附近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环境。开发商会在广告中对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商场、学校、绿化、游泳池、交通等等设施进行描述。
(二)楼房景观质量。景观质量包括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配备、装饰标准和房屋质量等等,比如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地板的装饰标准为进口木地板或大理石。
(三)提供购房优惠或附赠礼品。为了促销,开放商会承诺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比如承诺向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购房者赠送一个车库。
(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也是消费者在购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开发商可能会对这方面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承诺业主在入住几年后可减免物业管理费等。如果开发商在有关上述几个方面的广告中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和承诺,但之后消费者发现事实与其描述的不符或开放商没有履行承诺,那么开发商所发布的就是虚假广告,属于欺诈行为。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仅仅是提出了像“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之类较为模糊的形容,那么该广告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具体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去认识和决定,不属于虚假广告,也就不属于欺诈行为。
二、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怎么办如果认定了属于商品房虚假广告,那么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购买人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购房的,而开放商提供的不实信息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放商对商品房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时,可以要求开放商承担以下三种责任:
(一)违约责任。对于商品房虚假广告,即使广告内容没有列入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只要购房合同有效,那么消费者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的,都会支持。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商品房虚假广告导致购房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找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开发商所进行的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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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发布虚假广告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家发布虚假广告如何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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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广告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3、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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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怎么处理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 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售楼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利用其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拒绝将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订入合同中,故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从本质上说已经构成像悬赏广告一样的特殊要求,它以购房人完成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为对价和承诺。在这一特殊要约的有效期内.开发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许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许诺以后,一旦购房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 我们认为,在涉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责任承担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归责原则具体确定。 (1)要约条件下的责任承担 如果把商品房销售广告认定为要约.受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一般情况广告主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一是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而且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中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就商品房销售而言,相关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的违约责任问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第一,要有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的存在; 第二,有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 第三,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实施了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行为的相关主体必须有过错。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购房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作出选择。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就商品房销售广告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在要约生效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商品房销售广告主体一方存在过错;三是购房人基于要约的信赖利益受有损失;四是购房人损失与广告主体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存在过错乏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内容一般包括因信赖利益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数额上一般不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利益。 (2)要约邀请条件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要约邀请的一般原理,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商品房广告主作出的宣传广告为要约邀请,并且没有实际履行,从理论上讲并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是否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问题,因涉及行政责任,在此不赘述。 对商业广告原则上应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人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销售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诚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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