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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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标准

职工的权利保护国家出台的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家的发展和富强离不开劳动者,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如此保护他们的权益,生活中也有许多不良的企业家,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这些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法律解决才是真确的方法,下文中针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分析,希望给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为数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补偿,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的赔偿。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不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标准也是根据劳动的工资标准而来的,则不是固定的一个值,文章中说的很详细,有需要的人请仔细的阅读文章的内容,不敢保证能不能解决问题,到可以让你有一定的了解,具体的问题的细节,还是需要找相关人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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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其中第7项就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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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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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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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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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吗?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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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应该给予什么补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注:以上方式限于深圳市企业适用,深圳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应当根据企业当地的司法实践情况而定。
因解除与生产工人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因解除与生产工人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确认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二、有关规定:
1、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1)辞退福利包括: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2)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3)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解释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已不再为企业服务,故辞退福利就不能按职工原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无论原来是哪个部门的职工,借方都只能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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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是什么?
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是:根据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以及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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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与辞职报告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员工辞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公司。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此致敬礼申请人: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来到公司也已经两个多月了,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尽快离开公司,并渴望有新人尽快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苦恼,更有过收获。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损失,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认真的思考。但是最近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发展的长久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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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缓刑开除公职还是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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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现阶段企业效益不好的特定时期,“大部分办理了内退”的员工应该不会成为问题。但你并没有提到“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人员38人”究竟属于什么状态?“长期不上班”是由什么原因造成?企业此前是否曾对这批人做过相应的处理?长期不上班企业是否继续向他们支付相应的工资等等。
从理论上讲,这批人长时间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除名。即使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的今天,企业仍然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最大的变化是原除名(开除)属于行政处分,要载入档案,而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对劳动者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已。孰是孰非,不一而足。
基于以上分析就会得出结论,事情远非你想得那么简单。但只要你捋清楚造成这38人现状态的原因,弄清楚症结所在,以及企业在处理这批人的问题上都做了哪些工作或努力,相信解决并不困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六款内容,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长期擅自离职(旷工)是任何单位都绝不允许的,难道你们单位成了例外?!但需要提醒你的是:在作出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还必须履行批评教育义务(限期在几日内返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等,避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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