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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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2.看似正规实质混乱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的求职者3.规模较小,喜欢玩弄文字花样的小抠公司。

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方面

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中应该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才不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是各种合同中比较重要的一种,经常会有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做文章,因此,接下来,小编讲一讲劳动合同里的陷阱有哪些。

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方面?

1、肇事单位:一般为熟人及其介绍的公司;受害者:对所谓的熟人过分信任的求职者

口头合同有些人求职时,往往喜欢找熟人给介绍或安排工作,被介绍的单位业主口头上对求职者信誓旦旦,许诺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条件,却并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文本。而求职者也因为碍于“熟人”的情面,对具体签订书面协议事宜难以启齿。直到后来才发现吃亏:一有“风吹草动”和特殊情况,这些口头形式的许诺便化为泡影,而且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自己想讨回公道,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只能自认倒霉。

2、肇事单位:带有危险性的行业,例如高楼清洁公司、化工厂等等;受害者:文化层次不高的外来务工者等。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常常要求应聘者接受所谓的“生死协议”,在合同上注明:“如发生意外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了工伤以及危及生命的意外,用人单位马上以此为“挡箭牌”为自己开脱,而受害的只能是求职者自己。

3、肇事单位:规模较小,喜欢玩弄文字花样的小抠公司;受害者:凡事大大咧咧、粗心大意的“马大哈”

模糊合同对有些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合同,乍看上去详细周密,似乎无可挑剔,而且其主要条款也都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劳动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却含糊其辞、歧义重重并留有多种解释。这样的合同签了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会以此“模糊条款”为救命稻草为自己辩护。

4、肇事单位:看似正规实质混乱的皮包公司;受害者:“饥不择食、慌不择路”的求职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急催他们签约,但是其合同中只是一味地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和责任,违反了合约后必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毁约要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而对求职者该享有的权利却只字不提。这类合同的危害性极大,一旦签订,自己原本该享有的权益和福利都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成了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机器。

合同是维护应聘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就业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读,慎之又慎,要“左顾右盼”,详细了解了条款细则后再签。签订任何一种边缘合同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不慎掉进了合同的陷阱,求职者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最终是自己吃亏倒霉。

以上就是有关于劳动合同陷阱有哪些等问题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适当的了解一下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劳动合同的陷阱一般会隐藏在劳动合同的比较细小的细节中,不容易被发现,所以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仔细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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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合同。具体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2、格式合同。即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3、单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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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律师回复]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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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2、格式合同。3、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4、生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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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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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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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协议是否有效。rr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rr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rr江苏省高级人民r《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21》r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r (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r (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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