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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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是不可以因为女性职工怀孕就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话根本就不需要专门的处理续签的这件事情,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如果公司执意不要和怀孕的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意味着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为代价。

女职工怀孕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一、女职工怀孕不续签劳动合同吗?

1、不可以,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不需要续签!

2、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二、单位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在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怀孕女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一种情况是“严重失职”。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怀孕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当然,这里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3、第三种情况是在试用期间内。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所有现在女职工已经转正且已经怀孕,不能按这条来判定是否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经常无法按时完成工作,并耽误公司工作进度的可以搜集证据,进行面谈,劝其自动选择离职。

其实不仅是孕妇,正常情况下公司也不能无缘无故的就不续签劳动合同了,而公司第一位是孕妇的这种身份就不续签劳动合同,其实就是违法的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对于孕妇来说可以选择的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第二种就是不屑于公司的赔偿强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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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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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请假手续有瑕疵能视为旷工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女职工怀孕请假手续有瑕疵能视为旷工吗问题解答如下, 女职工怀孕请假手续有瑕疵可以视为旷工吗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劳动者患病治疗休息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因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行法律规定了医疗期,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需要治病休息、限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受保护期限。
旷工,则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一般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二是未经主管批准,三是无正当理由。当劳动者存在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不构成旷工。
案例
陈某于5月12日进入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薪10000元。9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11月陈某在长宁区妇幼保健院早期筛查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宫内早孕。12月18日,陈某再次就诊,诊疗意见载明:“建议转产科高危门诊就诊”,并为陈某开具了病假单。陈某从11月起便开始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公司并未拒绝。陈某于6月产下一女儿。3月,公司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陈某补交病历和病假单,以便公司进行核查。4月,公司书面通知陈某,因陈某有25天病假缺乏相应的病假单,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行为,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争议焦点
陈某认为,自己从11月起就因怀孕而请病假,公司从一开始就批准了她的病情申请。而且,直到6月生育之日前,公司均以病假工资来支付她的工资,陈某每个月能拿到6000元左右的工资。而且她已经将所有病假单都在第一时间快递给了公司。现在公司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认为,陈某怀孕伊始确实向公司请过病假,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先发放其工资,再要求陈某提供病假单。3月在整理人事资料时发现陈某缺少多张假单,公司与医院核实,也没有获取到信息,公司分别三次书面通知陈某补交病历、病假单,但陈某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当时休病假的真实情况。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公司无法查实的其中二十多天的病假,属于旷工还是病假?
裁判结果
陈某在怀孕就诊时,就诊医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建议其转产科高危门诊就诊,即使陈某在就诊请假手续中存有瑕疵,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其行为属于旷工。公司因此解除陈某劳动合同,显有不当。公司应当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对于劳动者休病假是否必须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证明材料、是否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审批手续等方面,现行法律并未做相应明文规定。在裁审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与司法审判均存在着较大自由裁量的余地。本案例中,陈某是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陈某在怀孕就诊时,医院根据其实际情况,建议其转产科高危门诊就诊,表明了陈某请病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即使陈某在就诊请假手续中存有瑕疵,但公司并不能就此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为此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显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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