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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的联系与区别

更新时间: 2020-01-09 19:08:00
音频内容:

完全竞争又称纯粹竞争,是一种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

垄断竞争是指这样一种市场结构,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在垄断竞争理论中,把市场上大量的生产非常接近的同种产品的厂商的总和叫做生产集团。例如,汽车加油站集团,快餐食品集团,理发店集团等。

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的最根本区别是,市场的参与者有没有影响价格的能力。

在完全竞争情况下,产品同质,厂商可自由出入数量无数,获得平均利润。垄断竞争情况下,厂商出入门槛不太高,厂商数量也很多,但产品存在差异(略微差异,某种程度上可替代,但差异还是存在)所以厂商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这种情况下的厂商,在短期内有可能获利也有可能亏损,看其产品差异化的不可替代程度而定。

法律依据:《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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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竞争与垄断竞争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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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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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不正当竞争的知识,所以请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
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有时还可
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
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


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
不足,
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
行为着眼于较长
远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破坏公平竞争,导致竞争过度,削弱对手
的竞争能力而自身获取暴利,但并不消除竞争。其行为获得的一般是眼前利益。



3


手段不同。


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如企业合并、商业合作、格式合同
等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形式多种
多样如欺诈、商业贿赂、商业诽谤等。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4


法律规制的不同。


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
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
拒垄断行为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注意有依法从事正当竞
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义务。


从救济和制裁行为来看,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市场参与人
的个人控告是不可缺少的,
就像在民事诉讼中一样。
而反垄断法则相反,
执法机构是必不可
少,
它代表超个人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
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
益,
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
常通
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从具体规定的变化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
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
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
体现
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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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完全竞争市场:1、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2、厂商进出行业完全自由。垄断竞争市场:1、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厂商。2、这个行业是可以自由进入的。3、每一个厂商生产特征相互区别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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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这便是我认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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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垄断的区别有哪些?
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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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舅舅开公司的时候和别人合作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想要问一下什么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什么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答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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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的特点有哪些?
1、厂商众多。2、互不依存市场上的每个经济人都自以为可以彼此相互独立行动,互不依存。一个人的决策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大,不易被察觉,可以不考虑其他人的对抗行动。3、产品差别。4、进出容易。5、可以形成产品集团6、垄断竞争厂商的需求曲线有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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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国际贸易课,对于课堂上的有些知识点不是很清楚,想咨询一下,如何区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我找到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
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你好,我在经营一家网店,想了解更多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事情,请问反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不同之处有以下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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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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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们家有一个亲戚买东西的时候想要贿赂商场老总,被发现了构成不正当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比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比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所在公司经营的是毯子等家纺产品,这几年一直有个相似的公司跟我们打价格战,想要在价格上占优,但再这样下去利润还没有成本高了,这属于不正当竞争吗,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以上就是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区别,望采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如何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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