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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 2021-02-08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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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生效,不以订立书面形式合同为前提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则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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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变成借贷?
买卖合同纠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成借贷,比如说双方当事人虽然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或者是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实际上却是借款的是可以按照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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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实质区别是什么?
在如今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合同性质不便于当事人区分,例如有的合同表面看来是借贷合同,按照法律定义却应该是买卖合同。那么,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实质区别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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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77岁母亲向女儿借钱卖楼还写借条在法律上生效吗?
[律师回复]
1、从法律层面讲,女儿作为债权人,有权利让其母亲在借款时书写借条,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从情感和伦理角度讲,这种要求恐难以被绝大多数人认同,除非借款数额较大。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如果母亲所主张的“借款”,依法应当认定为赡养费的情形下,则女儿无权要求母亲书写借条,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向已经成年的赡养义务人(其儿女)主张合理的、必要的赡养费用,赡养义务人依法应当予以给付,而不应当将该笔赡养费认定为借款。除非,母亲所主张的不属于赡养费用,属于母亲用于其他方面,且数额较大的款项。rn对于老年人主张赡养费用的问题,这是其法定权利,通俗的讲“老人养孩子的小,孩子长大就要养老人的老”,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道德与伦理的要求。rnrn
2、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n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rn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给付赡养费。rnrn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rn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4条、55条、57条、84条、90条
我把车卖了,但没过户,写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车转卖了没给钱却过户了,应写欠条,内容规范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是:
(一)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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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实质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实质区别是什么?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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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写成的借条有效吗,借条有法律效率吗,借条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还款时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凭据,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和欠条,各个字。“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后,如受到胁迫、欠款人,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 因此,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行之间最好不要留有过大的空隙、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单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借条产生于借款,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2年,这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只讲究证据,当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后,判案依据的是“法律真实”。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视频,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于欠条来说、借款金额、捺指纹,而欠款只有2年,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除非有证据证明写错了,以免被人篡改,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第三方旁证等,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盖章等基本项目,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将丧失胜诉权,有很大区别,以免因书写内容不规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则有很多原因,它是以前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金额大写,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借款时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签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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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间借贷么?
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是本身对合同有异议的行为,但是民间借贷的纠纷与合同无关,是对借贷的金额和内容有关,以为买卖合同纠纷是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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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欠了一些钱,用来做创业,但是没有还上,对方让买卖合同做担保,那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的效力会怎么样呢?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张某起诉至法院称其与王某2015年12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王某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房款总价为30万元。合同中约定,张某于合同签订之日给付王某房款定金8万,王某于2016年1月11日交付房屋并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张某于2016年1月11日付清房款余款。因王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未能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起诉至法院。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根据当地房产价格,此房价明显低于同期房价。经法官多次询问,被告王某陈述其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8万元,以借贷的目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价格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告知张某撤诉以民间借贷案由重新起诉。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在我国相关民法规则当中并没有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明确规定,仅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中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即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就是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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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民间借贷吗
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因为两者的本质不同,买卖合同是有合同的,有交易物品,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才会形成纠纷,比如常见的买卖房屋合同,就是要以合同为准的,而借贷只是借与贷合同,不存在实际交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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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之前是借我爸爸的名字去买的房子,是一套商品房来的,已经签合同了,借名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一、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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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把我的房屋给卖 了,我想要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是否有效的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原判决认定郑松与拓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郑松未支付购房款而没有实际履行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原判决综合2006年郑松与拓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2013年郑松向拓海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及拓海公司的《复函》等证据认定,郑松与拓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但郑松与拓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郑松未支付购房款而没有实际履行。郑松主张其与拓海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据此诉请拓海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其取得讼争商铺的所有权。对此,应当甄别郑松与拓海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还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房屋所有权。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看,郑松向拓海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实为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义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105号商铺,只是用作借款合同的担保物。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简言之,郑松与拓海公司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作为借贷担保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虽然郑松与拓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借款合同》之前,拓海公司也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向郑松出具过收到郑松支付拓海大厦商铺105号购房款300万元的《收据》,但郑松向拓海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实为借款,并非购房款,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郑松并未依照该合同约定向拓海公司支付购房款。故郑松关于原判决认定其未支付购房款等事实缺乏证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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