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公证并非合同生效的必需条件。但对于一些合同,做不做公证的效果不一样。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再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外,对于一些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合同,也可以做公证,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