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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是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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