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签订中或者签订后产生的,是对主合同中遗漏、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或者是修改、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需要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是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的,没有独立性,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补充合同的效力无从谈及。
补充合同是因为主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而订立的,它的订立可以明确主合同中一些模糊的约定,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加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双方能顺利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以便减少合同纠纷。补充合同生效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了补充合同中明确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若其与原合同发生冲突,则应以补充合同为准。但是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已经规定的内容作出过多的新规定,若补充符合了合同变更的条件,就不再是补充合同了,而是合同变更。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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