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四条【3】规定的法定要件,并且没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4】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备案才能生效的强制性规定,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5】规定了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以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6】和九十条【7】中分别规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登记事项以及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的公告内容。
因此,无论是否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都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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