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成立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在债权法上当事人间并非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效果是: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是有争论的,但是大部分的观点是,只要主合同变更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依然有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的,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主合同虽变更,但只要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亦有效。
中介那里的三方合同可以变更买房人,但是需要经过三方同意才可以的,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狭义的变更,即由A变更为B),其实质就是要求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8条的规定要经对方(即卖房人)的同意。而之所以要经过卖房人的同意,是因为买房人转让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卖房人有理由怀疑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有问题,会危及自己的债权的实现。因此,在未争得卖房人同意的情况下,此种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经过公证的赠与,无法定的撤销事由不能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没有以上理由的,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关于合同没有到期租车人单方面解除怎么赔偿,原则上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