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形,那么受害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赔偿呢?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或其家属就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情况经充分协商后,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最好是签订一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这样履行起来也比较容易。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应该首先写明受害人的继承人及赔偿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再阐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结果。说明过失方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造成的伤害。最后表明想要通过协议书得到的具体索赔。
针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拟定,避免有遗漏,防范法律风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都无责任,交通事故属于意外的,依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即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情形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